日前,黃江應急管理通報兩家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企業,分別被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案件了部分企業“重利潤、輕安全”的意識,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安全防范工作存僥幸心理,安全意識淡薄。
2023年01月04日,黃江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到東莞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行為:
2023年01月04日,黃江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東莞市雅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企業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行為:
經查,以上兩家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參照《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適用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分別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各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注重細節管理,強化隱患排查整改,確保企業安全平穩運行。
《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白剛玉,。
《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東莞噴砂機,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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